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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9〕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清仓查库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承储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区县(自治县)选择2―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对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市级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重庆粮食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实物检查组、账务检查组、质量检查组、案件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粮食清仓查库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我市参加企业自查、区县(自治县)普查及市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是组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我市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底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到区县(自治县)。八是受理、核查信访举报案件,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订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和督导行政区域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四是汇总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报告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是协助国务院和市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协助国务院和市工作组对重大案件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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