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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04〕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粮食供求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在保护农民利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流通市场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总体目标
 
 (一)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粮食购销市场化机制,实现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切实转变和加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造血功能,实现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组建国有控股的粮油集团公司,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积极稳妥推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逐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主要措施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每个区县(自治县、市)可以组建1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对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推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食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经过改组后的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已经改制的粮食加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已经实现了购销、加工业务整合的企业,也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偏远、小型、粮食购销量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实行改组改造、兼并、出租、出售、转制、关闭。
 
 (三)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的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内部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可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富余职工的安置,要通过企业改革发展,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机会等办法来统筹解决。对确实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职工,要依法制定分流安置方案,落实所需安置资金,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完善社会保险手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改制中要妥善解决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对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可从改制成本中提取。粮食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粮食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粮改以来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对市里补贴的安置职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巩固改革成果。
 
 (四)创新经营方式,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势互补。粮食购销企业要与有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实施联合重组,联合重组的形式分为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紧密型是以产权为纽带,把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组成为股份制骨干粮食企业;松散型是以利益为驱动,通过利益分配与共享,使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联营。通过联合重组,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使原粮通过加工环节增加附加值,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改变加工企业规模小、设施陈旧、技术落后、缺乏原料和信贷支持的被动局面。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加快市粮食局直属企业的改革步伐,组建集团公司。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转变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发展长效机制的思路,通过资产划转等形式,将市粮食局直属企业进行重组,组建为集粮油购销、储存、加工、投资贸易于一体的重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粮集团),实行国有控股,按照《公司法》运行。在确保储备粮食安全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兼并、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吸收经过改制重组,资产状况较好,经营机制较活的区县(自治县、市)骨干粮食企业加入集团公司,形成若干子公司。通过创造条件上市,从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要逐步构建全市性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作为市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载体,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形势,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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